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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二)

2016/1/25 18:01:55来源: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

合同是后续我们入职后可能经常接触的一项内容,那这些合同都具有哪些法律的制约呢,他的增加责任又有哪些呢,下面由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小编为大家讲述有增加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到增加期间再到共同担保下的增加责任,这些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在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中有很多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阅,期待你的加入,较后预祝各位16年度能有一个好的成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加责任

1. 增加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增加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


(1)增加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增加债权同时转让,增加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2)增加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增加人的书面同意,增加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增加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增加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增加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增加责任。


2. 增加期间


增加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增加人是否承担增加责任,债权人如果在增加期间主张权利,增加人要按规定承担增加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增加期间主张权利,增加人免责。


【解释】增加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增加合同约定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 共同担保下的增加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④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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